大数据集团零星项目招标代理服务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评标办法及评标规则
第三章 合同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投 标 须 知
一、总 则
1.1工程概述
1.1.1工程名称:大数据集团零星项目招标代理服务
1.1.2服务地点:盐城市大数据集团
1.1.3 选聘数量:2家单位
1.1.4 服务时间:2024年6月15日-2025年6月14日,服务期自合同签订后一年,经招标人考核合格可再续签一年服务合同
1.1.5 招标范围:大数据集团零星项目
1.1.6 分配规则:大数据集团内部招标项目由服务期内的代理公司负责,每家单位按项目顺序轮流服务,每家单位具体服务的时间、项目等以招标人确定为准
1.1.7 服务内容:大数据集团零星项目的招标代理、招标阶段造价咨询服务
1.2 投标单位资格要求
1.2.1投标人须具有招标代理能力,完成本项目招标工作的独立法人。
1.2.2招标代理及工程招标阶段造价咨询拟投入本项目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均至少3人。招标代理服务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工程招标阶段造价咨询服务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1.2.3投标申请人授权委托人及投标承诺的项目组人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时提供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从2024年3月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1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退休人员提供在本单位相关证明。)除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其他人员及授权委托人投标时无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异议(投诉)提出时相关单位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原件给招标人核验。
1.2.4本次招标人一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5 投标单位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查处的,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
1.3 委托内容
1.3.1本项目代理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含但不限于):向业主方提供工程策划和代理咨询建议;负责拟定发包方案,并报业主认可;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协助业主确定潜在投标人;项目的材料、设备、服务等论证、调研、询价等工作;编制招标公告、文件并对其合法性、准确性和严密性负责;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牵头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质疑、投诉等事项,组织评审、复议、调查、答复等所有相关事项,答复意见经招标人确认后,加盖代理单位公章书面答复;草拟工程合同;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投标资料整理归档。
1.3.2 本项目工程招标阶段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含但不限于):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等,并对其合法性、准确性和严密性负责;项目的材料、设备、服务等论证、调研、询价等工作;负责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造价咨询方面的质疑、投诉等事项,协助处理评审、复议、调查、答复等所有相关事项,提交造价咨询资料供统一整理归档。
1.4本项目总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保证金可采用银行汇票、本票、保函、转账等形式。如采用银行汇票、本票、保函、转账等形式,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本单位的基本账户上汇出(以投标人汇出资金的银行日期为准,且保证金汇出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收款人姓名: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盐城分行,银行账号:402010100100050711,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各投标人可将银行汇票或本票原件或保函材料或银行回执单、基本帐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提供保函材料的,无须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带至开标现场交工作人员核验,未按上述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基本账户许可证的,招标人将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
注:对信用服务机构依据《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苏信用办〔2021] 17号)评定为 AA 级及以上的投标人免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时需提供经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报告复印件,且信用报告概述页等内容通过“信用盐城网”可查证。
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接受投标人以“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除法定例外情况,在有效期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撤销撤回(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参照附件)。
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履约不良行为,并在被记录有效期内的投标人,自动丧失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使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资格,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均可拒绝接受其使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1.5 投标保证金统一退还时间:确定中标人后 10日 内无息退还(周六、周日除外)。
1.6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已中标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1.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1.6.2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的;
1.6.3中标后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6.4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1.6.5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其他虚假投标、串标、围标、挂靠、恶意投诉,干扰招投标活动,经查属实的;
1.7 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8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45天。
1.9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全数入围的办法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2.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招标文件答疑
2.1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文件有疑问的,应在开标前1天以书面形式递交至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由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含邮件形式)解答(书面解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之一),并分发所有投标单位。
2.2投标人对招标单位所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由此所造成的后果,招标人概不负责。
三、招标代理服务投标报价、限价及工程招标阶段造价咨询服务投标报价、限价
3.1招标代理服务投标报价、限价
3.1.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以项目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及其规费和税金)为计算基数,按《江苏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招协[2022]002)收费标准 %收取代理费用,此费用为完成代理范围内的全部代理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费、办公费、交通费、税收等一切费用。
3.1.2本次招标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苏招协[2022]002收费标准30%,请各投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结合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本项目服务费的费率。评标时,只针对招标代理报价进行得分评审。
3.2 工程招标阶段造价咨询投标报价、限价
3.2.1采用常规工程量清单模式招标
代理单位按照项目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等造价文件的,造价咨询费用按苏建价协【2022】7号文招标阶段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编制的收费标准 %收取造价咨询费用(计算基数按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及其规费和税金),此费用为完成招标阶段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内的全部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费、办公费、交通费、税收等一切费用(单个项目费用不低于2500元);
本项目服务费报价为苏建价协【2022】7号文招标阶段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编制的收费标准的45%。
以上费用取费,按乙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独立招标项目分别计算,未尽事宜按盐南高新区相关规定及会办纪要执行。
四、投标文件
本次投标文件分两个标书,其中一号标书为商务标,正副本封面须加盖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章印(或签署)后密封;二号标书为服务方案。一号标书、二号标书应分别装入一号标书封袋、二号标书封袋,封袋大小根据需要自行制作,每个封袋中含正、副本,其中共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并在封袋上正确标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标书号。
4.1一号标书包含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4.1.1 投标承诺书(详见投标文件表式)
4.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4.1.3 营业执照副本
4.1.4 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名单及证书
4.1.5 招标阶段造价咨询项目组人员名单及证书
4.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
4.1.7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号标书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章(或签署)。
4.2二号标书格式及无标志要求
4.2.1二号标书打印形式为单面打印,不得出现正反及上下倒装页,封面。
4.2.2正、副本正文的内容和排版格式相同,标书封面右上角注明正、副本标记,不留公司名称和相关标记,不得含有反映公司相关内容的信息。
4.3投标文件须用不能擦去的黑字书写或打印、复印后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字样。
4.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
五、开标、评标、定标
5.1开标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
5.1.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4年6月5日9:00 时。
5.1.2开标地点: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12楼开标室(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学海路190号1幢)。
5.1.3开标必须出席的人员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席的人员未出席的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开标时,由招标人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不含临时身份证),如未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视同未出席开标会议,其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5.1.4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标书密封情况,当众启封有效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5.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根据评标办法约定的数量推荐标明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5.3本项目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招标代理及项目招标阶段造价咨询单位。按评标办法的得分高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结果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5.4 凡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5.5 投标人如有违反《盐城市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中规定情形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六、合同授予及合同主要条款
6.1合同授予
6.1.1在签订合同前五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予交纳,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6.1.2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2合同主要条款
6.2.1.1本着自愿、责任共担的原则,所有承接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投融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服务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 伍仟元 到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6.2.1.2中标人根据投标文件或合同的约定派遣具有代理、造价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项目跟踪服务,服务时间须服从项目建设需要;中标人派出的代理、造价咨询人员,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程序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员,不得变更,具体考核规定按《盐南高新区招标代理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盐南高新区管委会(盐城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相关文件执行。
注:处罚约定如发生重叠时按处罚价高者为准(有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情况则以直接解除合同优先),不累计。
七、其他
7.1本项目服务费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
7.2服务费付款方式
7.2.1在所服务项目完成服务、移交档案资料后,经招标人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一次性结清。
7.3中标人不得转包和给他人挂靠,一经发现,终止合同,服务费不予支付,两年内不得承接盐城市大数据集团的投融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7.4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及合同约定条款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扣除相应处罚后,30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章 评标办法及细则
一、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由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服务承诺、投标人综合实力、服务方案等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审得分高低确定 2 名中标人。
一、资格审查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名单;
3、招标阶段造价咨询项目组人员名单及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
4、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
5、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以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材料进行审查,未提交上述资料或资料不全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如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二、评标办法
1、投标报价 70分(仅对招标代理报价进行评审)
投标报价等于最高限价的得基本分65分。投标报价在最高限价基础上每下浮0.1%(投标报价与最高限价相减)加0.1分,此项最多加5分。例如:甲公司的投标费率为28%,则甲公司的投标报价得分为65+(30%-28%)/0.1%*0.1=67。
2、服务承诺 8分
投标人承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招标代理工作,服务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提供服务承诺的得8分,没有不得分。
3、投标人综合实力 2分
招标代理服务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类工程师职称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投标时提供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计分。
4、服务方案 20分
服务方案采用无标志方式。文本标书封面(包括正本、副本标志)由招标人统一提供,不得有任何添加或修改;统一采用A4白纸、黑字单面打印;投标人在“服务方案”中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泄露投标人身份。对违反规定要求者一律按废标处理。服务方案总页数不得超过60页,每超过1页扣0.1分。打分区间为18-20分,以0.01分为计分单位。
评价内容包括:服务工作制度、进度计划、服务质量保证、投诉处理方案、品牌推荐、参数要求设定方案等。
三、定标办法
评标委员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按投标报价、服务承诺、投标人综合实力、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按其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标明顺序的 2 名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四、其它
1、本办法未述及的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2、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现《盐城市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限制情形的,按照规定予以废标处置。
3、经审查为虚假材料的,按废标处理。
4、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服务第一个项目,排名第二的中标人服务第二个项目,依次轮流。
二、评标细则
本次招标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
2.1评标程序:
评委对一、二号标书分别评审,主要从投标报价、服务承诺、投标人综合实力、服务方案等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2评分:
2.2.1评委对二号标书分别评分,取各评委评分的平均值计入总分。
2.2.2每大项记分保留二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根据下浮率计分的,下浮率精确到小数点后而位;总得分保留二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
2.3得分并列:
综合评估法中投标人得分并列的,由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如报价也相同,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2.4争议处理:
评标中发生非常情况或重大争议,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协调处理的,可采取暂时休会,待有关问题得到澄清后再行复会。休会期间,所有投标资料一律封存在大数据集团,所有与会人员一律不得泄露评标情况。
2.5违法违纪行为:
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行贿受贿、扰乱招投标活动秩序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有关责任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已有评审结果的,应宣布评审结果无效。
第三章 合同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项目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项目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乙方为提供 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 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承担该工程的招标代理及招标阶段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服务内容见专用条款,甲方有适当调整的权利)。
二、乙方具体服务的工程、要求、时间等以甲方要求的为准。
三、服务时间:2024年6月15日-2025年6月14日,服务期自合同签订后一年,经招标人考核合格可再续签一年服务合同。
四、合同报酬
1、招标代理服务报酬:以项目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及其规费和税金)为计算基数,按《江苏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招协[2022]002)收费标准 %收取代理费用,此费用为完成代理范围内的全部代理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费、办公费、交通费、税收等一切费用。
2、招标阶段造价咨询服务报酬:
2.1采用常规工程量清单模式招标
(1)代理单位按照项目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等造价文件的,造价咨询费用按苏建价协【2022】7号文招标阶段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编制的收费标准的 %计取咨询费用(计算基数按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及其规费和税金),此费用为完成招标阶段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内的全部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费、办公费、交通费、税收等一切费用(单项费用低于2500元的,按2500元结算);
以上费用取费,按乙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独立招标项目分别计算,未尽事宜按盐南高新区相关规定及会办纪要执行。
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服务业务。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服务报酬的支付。
九、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能力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l.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l.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服务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服务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6.1.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6.1.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6.1.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6.1.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6.1.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1.6依法选择中标人;
6.1.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1.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7.1.1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报酬;
7.1.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7.1.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7.1.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7.1.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7.1.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1.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报酬与收取
8、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报酬的收取
9.1本项目服务费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
9.2在所代理项目的完成招标代理服务,且经委托人考核合格后,一次性结清;
9.3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5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6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委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服务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受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 -(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服务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 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1.2.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11.2.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11.2.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2.1.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1.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2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3 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放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服务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 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 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 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叁份。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 汉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 在工程项目到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前及时提供
(2)向受托人提供完全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 同上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 根据项目的需要按时提供相关资料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主动与江苏省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6)应尽的其他义务: 协助受托人做好招标工作
5、受托人的义务(服务内容)
5.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含但不限于):(1)向甲方提供工程策划和代理咨询建议;负责拟定发包方案,并报甲方认可;(2)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3)编制资格审查文件;(4)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5)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协助业主确定潜在投标人;(6)招标项目的材料、设备、服务等论证、调研、询价等工作;(7)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其合法性、准确性和严密性负责;(8)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9)组织开标、评标;(10)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质疑、投诉等事项,组织评审、复议、调查、答复等所有相关事项,答复意见经招标人确认后,加盖代理单位公章书面答复;(11)草拟工程合同;(12)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3)招投标资料整理归档;(14)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本项目工程招标阶段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含但不限于):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等,并对其合法性、准确性和严密性负责,负责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造价咨询方面的质疑、投诉等事项,协助处理评审、复议、调查、答复等所有相关事项,提交造价咨询资料统一整理归档;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承担招标阶段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本项目在造价咨询过程中自行对材料、设备、服务等造价方面进行论证、调查、询价比价的,评审工资由受托人支付。
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招标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①拟发包方案;②发布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③会同委托人及招标办、交易中心等部门进行资格预审 ,④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与发布招标公告同时进行)、招标文件的送审和备案,发售招标文件,⑤及时组织招标答疑 ,⑥组织开标、评标,⑦草拟工程合同和施工合同备案、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⑧牵头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质疑、投诉等事项,组织评审、复议、调查、答复等所有相关事项,答复意见经招标人确认后,加盖代理单位公章书面答复;⑨招投标资料整理归档,招标完成后15天内,⑩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造价咨询服务时间: 满足招标工作进展需要。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1)代拟发包方案;(2)发布招标公告;(3)编制资格预审文件;(4)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5)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6)编制招标文件、按规定发布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7)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8)组织开标、评标;(9)草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合同备案;(10)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1) 招投标资料整理归档;(12)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工资由受托人支付。
(4)应尽的其他义务:
①除履行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其它的咨询工作需要。
②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③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④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⑤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⑥对代理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⑦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⑧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⑨代理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服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6.2 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①有权参加招标投标的相关活动;②有权了解招投标活动的计划安排,并可要求受托方提供招标阶段和全过程的书面材料;③有权要求受托方更换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代理人员;④ 有权参与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⑤有权参与开标、评标及定标的全过程工作。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①有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开展工作;②有权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保密义务;③在代理工作中如遭到非法侵害时有要求得到保护的权利。
7.2 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
三、报酬与收取
8、报酬
8.1 招标代理服务报酬:以项目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及其规费和税金)为计算基数,按《江苏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招协[2022]002)收费标准 %收取代理费用,此费用为完成代理范围内的全部代理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费、办公费、交通费、税收、发票税金等一切费用。
8.2 招标阶段造价咨询服务报酬:
8.2.1采用常规工程量清单模式招标
(1)代理单位按照项目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等造价文件的,造价咨询费用按苏建价协【2022】7号文招标阶段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编制的收费标准 %计取咨询费用(计算基数按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及其规费和税金),此费用为完成招标阶段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内的全部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费、办公费、交通费、税收等一切费用(单项费用低于2500元的,按2500元结算);
以上费用取费,按乙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独立招标项目分别计算,未尽事宜按盐南高新区相关规定及会办纪要执行。
8.3 报酬的币种: 人民币 汇率: /
8.4 报酬的支付方式:
由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不得向投标单位收取,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该项目服务费不予支付,并清退出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投融资项目招标代理市场。
报酬的支付时间:在所服务项目完成招标代理服务,移交档案资料,经委托人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一次性结清,服务酬金计取基数不重复计取。
9、报酬的收取
9.1 预计委托服务费用额度(比例): /
9.3 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 /
9.4 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 /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将承担因委托人未及时提供资料而导致招标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后果。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服务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
10.2 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人支付的报酬10%的违约金,并更换其不称职的代理从业人员。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有权不支付合同报酬,同时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报酬10%的违约金。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有权不支付合同报酬。
(4)受托人应确保项目招标依法合规进行,如出现工程招投标投诉,应积极处理,如受托人故意推诿,造成招标结果久拖不决,造成很坏影响或影响工程进展的,委托人有权扣除该项目作为违约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不免除其继续履约的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人故意徇私舞弊: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故意降低或抬高入围门槛;为受托人在所服务的项目上提供或变相提供服务的;擅自透露不应该公开的信息或评标过程细节;为投标人提供或变相提供投诉材料;为投标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等,经查证属实,除该项目的服务费不予支付外,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受托人安排的代理人员要遵守职业操守:①不得发表任何影响评标结果的言论;②不得发生任何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上述两种情况每发生一次委托人有权单方取消合同并不支付合同报酬。
(7)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包括委托人向投标人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
(8)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 。
12、争议
12.1 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3.1受托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 联系地址: 。
13.2 双方约定本合同 陆 份,其中,委托人 叁 份,受托人 叁 份
17、其他条款:
17.1本着自愿、责任共担的原则,所有承接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投融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 伍仟元 到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17.2 受托人根据投标文件或合同的约定派遣具有代理、造价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项目跟踪服务,服务时间须服从项目建设需要;中标人派出的代理、造价咨询人员,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程序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员,不得变更,具体考核规定按《盐南高新区招标代理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盐南高新区管委会(盐城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相关文件执行。
注:违约金如发生重叠时按高者计算,不重复。
廉政合同
为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的委托人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订立如下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执行党的政策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并落实廉政责任制。
(2) 建立健全廉政教育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监督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3)本项目建设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视情节给予乙方经济处罚、暂停支付服务费、取消中标资格、中止合同的处罚,并建议盐城市有关主管部门禁止乙方在一至三年内进入盐城市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项目服务方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在服务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服务方安排的宴请、健身、旅游及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服务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以及通信充值卡、加油卡等;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服务方为其汽车或住房装修,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服务方为其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得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或工作便利从事与本项目有关的有偿中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违规为本人、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承接或投资、入股重大工程项目相关的业务;不准与相关工程单位发生借贷、租赁或合伙经营等个人经济关系;不准进行其他违规行为。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2)本项目建设服务过程中,如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在第一时间向盐城市城南新区纪工委口头或书面反映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3)严格执行党的政策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并落实廉政责任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4)建立健全廉政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引导自身工作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5)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及给予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上述人员报销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上述人员参加宴请、健身、旅游及娱乐等活动;不得为上述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以及通信充值卡、加油卡等;不得为上述人员提供汽车或住房等装修;不得为上述人员的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乙方如违反以上要求,发生违纪违规违法等行为,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给予的处罚。
三、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服务费全部拨付完成后止。
四、本合同作为盐城市大数据集团零星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合同的附件,与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作为主合同附件,正本和副本份数与本主合同的约定相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公章) 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地址: 合同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投 标 承 诺 书
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的 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研究贵方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后,决定无保留地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招标代理服务报酬:以工程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及其规费和税金)为计算基数,按苏招协[2022]002的 %收取代理费用,此费用为完成服务范围内的全部服务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费、办公费、交通费、税收等一切费用;招标阶段造价咨询服务报酬:按苏建价协【2022】7号文件的 45 %收取造价咨询费用,计算基数为: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及其规费和税金),此费用为完成服务范围内的全部服务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费、办公费、交通费、税收等一切费用(单个项目费用不低于2500元)。以上取费,按独立招标项目分别计算,计算基数不重复计算。
2、本次投标,我方将派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姓名);招标阶段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 (姓名)。
3、我方保证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招标代理工作,服务质量及进度保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我方保证:严格遵守《盐城市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各项规定。我方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我方将放弃中标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5、如我方中标,贵方的招标文件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45天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中标后,我方无条件接受招标人根据工作需要对代理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
投标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大数据集团零星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项目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部门: 职务: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正 本
大数据集团零星项目招标代理服务
投 标 文 件
(一号标书)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副 本
大数据集团零星项目招标代理服务
投 标 文 件
(一号标书)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号标书封面格式
正 本
大数据集团零星项目招标代理服务
服
务
方
案
副 本
大数据集团零星项目招标代理服务
服
务
方
案
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投资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投标人形象,本单位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一、本单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自愿参加(招标工程项目名称)投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
二、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前,在“信用中国”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承诺”中没有“部分履行”或者“全部未履行”的有关记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本单位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三、本单位自愿使用信用承诺函作为免缴投标保证金证明,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
如本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约定、本信用承诺函承诺或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1.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招标人书面通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我公司承诺自收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所投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以现金方式兑付。未如期兑付自愿接受被列入违反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企业名单并进行违反信用承诺行为信息记录公示。
如本单位在违反信用承诺行为信息记录公示期内,承诺不参加盐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否则视同投标或中标无效,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亦可拒绝本单位投标。如公示期满一年内,参与盐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均以现金或银行保函方式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不收投标保证金项目除外),否则视同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如本单位未按承诺补缴现金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提起诉讼的,相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申请费、差旅费等)由本单位承担,盐城市内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有权暂缓退付本单位以现金方式缴纳的其他项目投标保证金,并协助法院执行。
承诺人(盖公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日期: